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深入,电力市场化建设正在加速进行,实现“双碳”目标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的步伐正稳步向前。
7月1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正式施行。《规则》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明确了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类型与方式,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是一系列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随着《规则》的施行,各省市、地区的电力市场已经逐步开始启动运行,但对于分散的中小型能源用户来说,与电力市场相关的名词太多,关于它们到底有何含义、自己能参与哪些交易类型依然不清不楚,不如我们今天就在这儿道个明白。
根据7月1日施行的《规则》对电力交易类型与方式的规定,“第十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第十一条 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我们可以明确得到下方的关系图:
电能量交易主要是对电力进行交易。根据《规则》,“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电力现货交易,是指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根据要求,电能量交易需进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行。
目前,我国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已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了自由实时的电力现货交易;湖北、上海、江苏、山东、北京、浙江、安徽、四川、重庆等地皆不同程度的开启了各具地域特色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电力辅助服务主要目的是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电网因为接入大规模具有波动性、间歇性的新能源发电及其他电网波动问题而产生故障的频率。
根据《规则》,“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河北、浙江、安徽、江苏、山西、河南、上海等省市,及南方区域、华中区域、长三角区域等电力市场较为发达的区域已开启了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如前不久,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4〕55号),对市场主体修改到:其中,光伏扶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调峰燃气机组、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暂不纳入市场主体范围。
根据《规则》,目前的容量交易正处于“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的阶段。
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并于2024年1月起实施煤电容量电价。
煤电容量电价是为现货市场奠定基础,在新能源大力发电时段让煤电机组为新能源“腾位置”,有助于新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
电能量交易属于对“量”的交易;而电力辅助服务属于注重电力提高质量的市场,如通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达到平衡电力输出,减小负荷波动等效果;再结合容量交易等不同电力交易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电力市场化体系。
以南方电力交易为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3〕304号)中提到,建设目标为建立“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电力市场体系。
同时,规定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随着我国各省市、区域不同节奏的电力市场试运行的开启,全国多层次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正在加速构建。
参考文献: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安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4〕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3〕304号)